記者 倪楷閔/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依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請審核作業規定」,於3月23日起開始受理民眾申請防疫補償金,並依中央指示優先審查4月7日前申請案件,另依民眾送件先後及資料完整度優先予以審理,首波71位符合補償資格民眾,已於今(24)日下午4時30分撥入帳戶。


社會處指出,中央防疫補償金審核系統雖於3月23日開放受理,但至4月20日中午甫開放各縣市政府及公所審查人員進行審查,依核定補償日數,每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最高核發新臺幣1萬4000元。由於防疫補償金認定涉及疾管署相關文件,投保身分認定等需查核確認,後續將針對資料不完備需補件者提出通知。

花蓮縣長徐榛蔚特別要求社會處審慎仔細查核相關作業流程,避免撥款後因資格有疑義,需另行追繳溢款作業,造成民眾不便。符合補償金作業規定民眾,若對申請方式、文件有相關疑義,可上縣府社會處網站查詢或向社會處救助科電話諮詢。

縣府副秘書長兼社會處處長張逸華表示,截至4月24日止,花蓮縣有近500位民眾提出防疫補償金申請(含系統申請、臨櫃辦理及郵寄方式。於居家檢疫/隔離期滿日次日起2年內均可提出申請),要求同仁配合中央相關資料庫介接期程,完成審核隨即發放,以維護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