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會第19屆第7次臨時大會 108年度總預算第二預備金一案擱置 縣府將與議會積極溝通

記者 倪楷閔/花蓮報導

花蓮縣議會今(1)日召開第19屆第7次臨時大會,花蓮縣政府提報91案經縣議會審議後大致通過,花蓮縣長徐榛蔚感謝縣議會支持縣府推動縣政工作,提升縣民權益與福祉。惟於審議「108年度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時,因議會時程已接近結束時間,未經充分討論致議案擱置。會後花蓮縣政府主計處長也積極與議員溝通,盼此提案能於議會第8次臨時大會能再次充分溝通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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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府主計處表示,縣府動支預算均依法規辦理,此案因法規見解出入及未充分討論致使擱置,縣府尊重議會並且將持續與議會積極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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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08年度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有議員提出疑義,縣府主計處提出兩點說明如下,

一、依預算法第22條規定,預算應設預備金,因各機關單位預算之編列,係屬預先規畫之性質,故年度進行中,因情勢變化、業務推動需要或發生預算編製時無法預料等,致無歲出預算可支應所需支出之情形,於預算法明定設置預備金賦予政府預算執行彈性,故依行政院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三十一條規定,各機關經檢討原編相關預算確實無法調整容納,在符合預算法第七十條各款之一者,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另動支第二預備金之程序於行政院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三十一條亦有規範。

二、另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機關有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得動支第二預備金,縣府主計處於審核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案件,均依上開規定與程序辦理審查,另依據花蓮縣議會審議花蓮縣「107年度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附帶決議略以,應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花蓮縣府已依決議協助業務單位優先納編109年度預算。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算法有關預備金規定如下:

法條條文 條文內容
預算法第22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預算法第70條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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