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倪楷閔/花蓮報導

由於縣政府宣導得宜,大家都知道「花蓮縣非農地使用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於7月15日開始實施,有些環境敏感地區就不可以使用除草劑。近日花蓮縣環保局就接獲實施後第一件民眾檢舉,位於花蓮市民權路上美崙田徑場前的中央分隔島遭人噴灑除草劑,經環保局現場稽查發現,分隔島上雜草有明顯枯黃情形,為維護生態環境及民眾健康,並且落實「花蓮縣非農地使用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法令,經與土地管理單位花蓮市公所積極聯合追查下,已查明在分隔島上噴灑除草劑之行為人,將依據此條例進行後續陳述及裁處事宜,最高可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花蓮縣政府制定的「花蓮縣非農地使用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已於今(109)年7月15日公告實施,條例中明文規定,花蓮縣公園、學校、社區公共領域、醫院、道路綠地、公墓園、經人為規劃之溪畔、坡地等特地區域或其他基於公共利益考量之特定區域的環境雜草管理清除,皆禁止使用除草劑。
環保局呼籲民眾切勿在上述八大區域使用除草劑外,各土地管理人、所有權人以及使用人,應善盡土地管理職責,共同維護花蓮縣生態環境,避免使用除草劑,建議可在此條例規定之區域範圍內設置告示牌或張貼相關告示,提醒在此區域內禁止使用除草劑,違反者則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罰緩。除此之外,也請各農藥販售業者配合此條例遵守事項,包含確認購買者要年滿18歲實際從事農業者或農藥代噴業者,並且依條例規定製作購買紀錄等相關法規,避免除草劑之濫賣,如若違反亦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罰緩。
環保局表示,健康的生態環境需要大家的維護,希望在「非農地使用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的規範下,能善盡土地管理職責以及達到除草劑販售的有效管理,共同為花蓮的環境來努力,創造美好花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