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申請!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查禁之模擬槍 12/11前完成鑑驗及發照後即可合法持有

記者 倪楷閔/花蓮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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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9年6月10日公布施行,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之團體或民眾,應於10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攜帶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俟完成鑑驗及發照後,即可合法持有;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依新修正條文,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查禁之模擬槍,指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且具下列各款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之一,並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但藉壓縮氣體、壓縮二氧化碳、機械彈簧、電池或其他組合所釋出之動態,以推進彈丸,不具下列各款機構裝置之一,且不具殺傷力之低動能遊戲用槍不在此限:
(1)類似槍機、撞針、擊鎚等機構裝置。
(2)預留槍機安裝空間之機構裝置。
(3)裝填子彈之機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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