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美慧縣議員質詢拖吊車執法過程疑義案 花縣警察局提出澄清

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違規停車是影響交通行車安全之行為,可能造成其他用路人為閃避違停而發生交通事故,對於影響交通之嚴重違規停車(紅線停車),警方除依規定掣單舉發,並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針對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花蓮縣警察局於執行拖吊程序前,均會以廣播告知違規人違規事由警示,告知違規人其車輛停放業已違規,再不主動駛離即將被拖吊。
張議員質疑警察局讓拖吊車司機執法情事,查拖吊車司機係縣警局約僱人員,屬廣義公務人員,協助拖吊現場執行取證照相、車輛上架、地面書寫等程序,性質屬交通助理角色,交通違規事實之認定及舉發仍由警察人員執行,並無違反行政作為。


拖吊車司機身穿有「警察」字樣之反光背心有混淆誤導之虞一 節,因拖吊車司機性質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交通助理人員之角色,協助現場員警執行行政作為,其身著警察字樣之反光背心,僅代表該單位執行人員,又查反光背心係屬裝備一環,並非警察服制條例所訂之服裝,爰無失格疑慮,花蓮縣警察局為避免民眾誤解,已要求拖吊車司機穿戴無警察字樣之反光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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