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新法上路 花蓮首例沒入肇事車輛 鳳警籲駕駛人勿心存僥倖

記者 王凱軍/鳳林報導

今(111)年1月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酒後駕車罰則,行政院明令定於3月31日起實施新法,依照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酒後駕車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花蓮首例酒駕肇事致人死亡沒入車輛案例,發生於日前花蓮縣鳳林鎮台9線220公里與平吉路口之酒駕死亡車禍,酒駕肇事人除依刑法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法辦外,行政責任部分依法舉發駕駛人酒後駕車等違規,其所駕車輛再依酒駕新法規定舉發並當場移置保管,於刑事相驗程序結束後,車輛沒入部分另移請管轄花蓮監理站依法裁處。

鳳林警分局表示,酒駕新法加重處罰規定,包括延長酒駕及拒絕酒測累犯紀錄至10年內,並得公布酒駕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嚴重者,如酒駕肇事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除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外,對於所駕車輛將另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沒入車輛。提醒駕駛人如有餐敘飲宴,請指定安全駕駛、找代駕、親友接送或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切勿自行駕駛任何交通工具,讓憾事不要再次發生,每位寶貴生命,需要你我共同守護,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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