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赤崁報導

高雄一名黃姓男子(66年次)近五年內就因酒駕遭警方移送4次!111年8月7日01時許,黃男仍心存僥倖,飲酒後騎車上路並且未戴安全帽,於高雄市梓官區漁港一路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巡邏員警攔查;過程中員警聞到濃厚酒味,便依規定對黃男實施酒測;沒想到黃男酒測值竟高達0.92mg/L涉嫌公共危險罪,當場遭警方逮捕移送法辦。
黃男向警方表示,下班後與同事一同飲酒,結束後因為住家就在不遠處,貪圖方便自己便騎車回家;未料在半途中,因為未戴安全帽遭員警攔查,讓他不禁大呼倒楣。
經查黃男爲酒駕累犯,分別於107年8月、108年4月、110年8月及111年1月都有酒駕紀錄,加上這次就已經是第5度酒駕被捕!
依據刑法及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原本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汽機車駕駛人10年內第2次酒駕,加重罰鍰機車駕駛9萬元、汽車駕駛12萬元,若是第3次以上,則依前次所處罰金額加罰新臺幣9萬元並吊銷駕照及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另加重同行者連坐處分最高新台幣1萬5千元罰鍰。
岡山警分局表示,警方將持續取締酒後駕車,堅決「酒駕零容忍」的執法態度,呼籲用路人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