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近日花蓮縣警察局接獲民眾反映,稱停等紅燈時,只是壓到行人穿越道(斑馬線)或行駛至左轉專用道延伸區停等,為什麼會收到闖紅燈罰單?依據交通部函示,紅燈亮啟後,車身仍超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亦視同闖紅燈,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相關規定舉發。
警察局交通隊表示,部分設有左轉專用道標線之道路,因路口範圍較大,道路主管機關為增加左轉車道的蓄車量,會劃設延伸之「左轉彎待轉區」,以提升車輛通行效率。然而時有駕駛人於路口紅燈時,提前進入左轉專用道延伸之左彎待轉區、行人穿越道線或者機車停等區停等,殊不知這已是闖紅燈的違規行為,因此,如劃有左轉專用道延伸之待轉區,駕駛人仍應於綠燈亮啟時始可駛行至該待轉區等待左轉。
另有關交通部109年11月2日交路字第1095008804號函示,闖紅燈違規態樣認定原則略以:
一、 車輛面對紅燈亮啟後,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 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視為闖紅燈,處駕駛人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以下罰鍰(紅燈右轉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以下罰鍰)。
二、 車輛面對紅燈亮啟後,車身仍超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亦示同闖紅燈;若僅前輪伸越停止線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紅燈越線處駕駛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以下罰鍰)。
三、 於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之駕駛人未俟其行向之號誌允許直行時,仍直行至銜接路段,視為闖紅燈。
四、 機、慢車駕駛人面對圓形紅燈,以牽引(騎乘)方式至其他非為紅燈號誌行向之道路後繼續騎乘,即視為闖紅燈。

花蓮縣警察局提醒所有駕駛人,行車應遵守交通規則,並依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行駛,避免事故發生,以免傷了和氣又損了荷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