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永安報導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永安分駐所員警日前111年12月06日12時35分巡邏時,於高雄市永安區保安路75之10號前發現李姓男子(55年次)騎車搖晃,戴著口罩卻罩不住臉上的酒容,便立即予以攔查。
據李男向警方表示,早上9時多在工地工作,喝了「一杯保力達」止渴而已,沒有喝很多;但經員警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酒測值已達每公升0.28毫克,超過法定標值,當場遭到警方逮捕,依法究辦。
另查李男在今(111)年3月初有酒後駕車移送紀錄,不到1年未記取教訓;依據刑法及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原本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汽機車駕駛人10年內第2次酒駕,加重罰鍰機車駕駛9萬元、汽車駕駛12萬元,若是第3次以上,則依前次所處罰金額加罰新臺幣9萬元並吊銷駕照及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另加重同行者連坐處分最高新台幣1萬5千元罰鍰。
岡山警分局呼籲「酒駕零容忍」,警方持續強力取締酒駕,切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避免肇事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