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友善交通、友善行人用路環境 玉警構建便利平安交通鄉鎮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玉里報導

日前他縣市傳出有行人在過馬路時,遭到汽車碰撞因而衍生憾事,為打造行人友善,花蓮縣縣長徐榛蔚於1月31日召開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中特別提出環境,因此責成花蓮縣警察局及所屬各分局加強宣導提升用路人交通知識、輔以執行取締相關違規行為進而遵守各項交通規則。
有基於此,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長温基興立即囑咐交通組針對轄內易違規、肇事地點妥適編排勤務,並要求所轄各分駐、派出所員警藉由勤區查察各項機會,深入學校、社區部落、商(店)家、文健站等易有人口聚集之處加強宣導,並同時結合社群媒體宣導方式,俾利鄉親將正確用路觀念深植內心;相關法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48條,汽機車不停等禮讓行人及車輛轉向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可處罰鍰新臺幣12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第53條第1項汽機車闖紅燈可處罰鍰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罰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第78條行人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則可處罰新臺幣500元。

玉里警分局交通組長陳暐傑說明,針對汽機車駕駛不停讓行人先行,其取締認定標準:(一)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二)路口有人指揮時,不聽從指揮強行通過者,得逕予認定舉發。(三)攔停舉發為原則,但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直接逕行舉發;另外,立法院已於111年12月22日初審通過新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得檢舉違規項目,包含「汽機車駕駛於人行道違規停車」,顯見立法者為提供用路人安全、友善的交通環境,積極將以車為主的道路空間還於行人實在克不容緩!
玉里警分局長温基興表示,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在去年12月22日就已經針對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提高罰則禁行修法,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8條等條文修正案,將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停讓行人通過的罰則從1,200元至3,600元提高為3,600元至6,000元,期望藉由更重罰則提高汽車駕駛人的禮讓意識,增進用路安全正確觀念;另外,在交通友善環境上,「人」與「規則」是影響的最重要因素,也是交通管理最重要的對象;所以要改善交通秩序,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當務之急就是喚起用路人對交通安全之覺醒,如此才能掌握安全駕駛的重要因素。在此呼籲所有用路人,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及多一份禮讓的心,期盼大家一起身體力行,達成駕車禮讓放慢行,交通零事故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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