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讀議會延審損害鄉親權益 縣長副縣長依法皆不需列席臨會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議會於13日召開第二十屆第一次臨時會二、三讀會,針對57項民生必需經費審議,議會於會中要求副縣長應列席說明一案,依地方制度法第48條及內政部(88)台內民字第8803107號函釋已明確說明,縣長、副縣長皆非屬應列席人員。
議會主張提案二、三讀「延審」,在議事規則中,並無明訂延審字眼,議長及議會主任未經議事規則修正的法定程序,自行創設法律未明定的延審,而實際上議事規則第13條卻有明確擱置之處理,則議會主張法律未有之延審與議事規則內明訂擱置,適用優先順序為何?將無所遵從。

議會自有監督之責,縣府責無旁貸,不應理由作為延後審議藉口而全盤否定縣府全體同仁為鄉親的努力。議會是合議制機關,邀請副縣長到議會列席一案係個別議員於會中提出的臨時動議,然而此提案未經議長徵求四位以上的議員附議,且議長漠視花蓮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逕自於會議結束前敲下議事槌,獨斷行為不僅剝奪議員權力行使,更置民生福祉於不顧,對於此事縣府深感遺憾。

花蓮縣政府長期以鄉親福祉為施政目標,提案皆符合法定程序,籲請花蓮縣議會應按照議事規則盡早重啟審議,縣府各局處也將就業務報告配合審查列席,不應讓全體縣民承擔議長一意孤行的後果,為政應以鄉親為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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