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辦理移轉須重新申請地價稅自住優惠稅率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綜合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大部分民眾在房屋買賣、贈與、繼承時,會以為土地使用情形並無變更,就認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當然沿用,但是依法令規定,縱然土地用途未變更,新所有權人仍應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後,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對新所有權人並非當然適用,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其適用要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此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四、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為限。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另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家中如果有滿18歲成年子女,就可作為地價稅自用住宅第二處之設籍人,不受一處之限制。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03-8882047分機222、253洽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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