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車輛長期未使用申請停駛 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暫時無法修復,若長期無法使用,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止使用,停用期間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說明,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時,可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已使用期間的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的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可申請退還。
稅務局特別提醒,已辦理停駛的車輛,不得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若有查獲申報停駛車輛仍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繳使用牌照稅外,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如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
民眾對於使用牌照稅有任何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分機242-24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

發表迴響

在下方填入你的資料或按右方圖示以社群網站登入:

WordPress.com 標誌

您的留言將使用 WordPress.com 帳號。 登出 /  變更 )

Facebook照片

您的留言將使用 Facebook 帳號。 登出 /  變更 )

連結到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