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無所有權狀之建物仍可申請自住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土地移轉時,其地上建物無建物所有權狀,是否得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土地在買賣移轉時,地上建物雖未辦理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所有權狀),如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檢具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提供稅捐機關認定此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地上建物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先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稅籍。同時,也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設籍滿1年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上述「10%」之認定,是以此基地上全部建物之房屋評定總現值與此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佔比為準。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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