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常接獲民眾詢問,購買土地後持有期間還不到一年,那麼當年度的地價稅應由誰繳納呢?
稅務局說明,地價稅係按年課徵,依規定每年8月31日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因此只要8月31日當日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不論當年度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就須負責繳納此筆土地全年度的地價稅,並非只繳納自取得之後的地價稅。舉例來說,王先生於111年9月1 日辦竣土地所有權登記,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土地所有權人仍登記為前所有權人林小姐,則林小姐應負責繳納此筆土地111年全年度地價稅;反之,如果王先生於111年8月31日以前即辦竣土地所有權登記,則由王先生負責繳納111年全年度之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常在買賣契約中約定地價稅由單方繳納或分攤繳納,但這部分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並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稅捐稽徵機關依法仍以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民眾如果尚有其他稅務疑義或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打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03-8882047分機222、25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