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未辦繼承 地價稅仍可申請自用 節省4倍稅金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民眾林君來電詢問,他的父親於110年往生前的地價稅為1,000多元,父親死亡後就無人設立戶籍,也尚未辦理繼承登記,111年地價稅變成5,000多元,金額差了4倍,詢問是否仍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開始,即取得土地所有權。雖然林君實際居住此地,但自用住宅的認定是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此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為準。因此稅務局提醒林君儘速設立戶籍,並且須在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112年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即使審核符合規定,也只能從113年開始適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必須全部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並且要符合戶籍登記等要件,才能使未辦繼承土地的全部面積均適用優惠稅率;如果只有部分繼承人提出申請,那就只有提出申請者潛在應有權利部分才能適用。
民眾如果尚有其他稅務疑義或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打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03-8882047分機222、253洽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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