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兩者性質大不同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接獲許多民眾反映,明明111年4月份已在便利商店補單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什麼還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的傳繳通知?
稅務局指出,民眾都知道有車輛必須繳納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但却常常將4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與7月的燃料「費」混為一談。
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屬稅捐性質,每年4月份由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目的在支應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而汽車燃料使用費屬規費的性質,每年7月份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監理機關負責徵收,係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其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以,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費兩者性質大不同。

稅務局提醒民眾,112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遇假日,因應銀行業於5月1日勞動節放假,順延至同年5月2日),若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儘速向稅務局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專櫃申請補發。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6,稅務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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