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土地,雖出售土地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出售的土地不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為必要,但是必須符合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及出售前一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規定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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