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夫妻一方死亡後再婚所有房地符合條件 仍可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或妻一方於配偶死亡後再婚,其所有房地供前夫(妻)之父母(直系姻親一親等親屬)設立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可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依民法規定,配偶死亡後再婚,其姻親關係仍然存續;但若是離婚或撤銷婚姻則姻親關係消滅,原配偶之父母則不符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戶籍設籍人條件,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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