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凡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在產權尚未移轉登記前,若買賣不成立而解除契約,應記得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並可退還已納稅款。
稅務局說明,房屋買賣不成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原則上應由雙方書立解除契約書,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但若是經法院判決確定買賣自始無效,或承買的房屋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因此取得所有權等情形,則可由承買人單獨申請撤銷。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應檢附原申報所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原核發免稅證明書或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存摺影本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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