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 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說明,民眾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作自住使用且符合自住要件者,記得在申報契稅時,於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的使用情形,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經核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倘原適用 1.2%稅率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倘上述條件有異動,則依房屋稅條例第 7 條規定,應於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改課,嗣後再符合優惠稅率條件應重新申請,經核准始有適用。
如您對房屋稅尚有疑義,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透過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9、玉里分局03-8882860轉212至21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