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騎腳踏車與汽車發生碰撞後離去 小港警調監視器追人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小港報導

112年5月25日10時29分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所獲報,一名駕駛自小客車袁姓駕駛(男、78年次)報案,稱於小港區孔宅新路與高鳳路與一名騎乘腳踏車之婦人發生碰撞,婦人已離開現場,員警依規定受理並調閱路口監視器了解案發經過,已掌握腳踏車駕駛人身分並儘速聯繫其到案說明,以釐清責任,此案事故腳踏車係屬慢車,不構成肇事逃逸,警方以A3單純車損案類處理。
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緩,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小港警分局呼籲民眾,如駕車不慎與其他車輛發生擦撞,不論車損是否嚴重或責任歸屬為何,皆應撥打110報案,以利後續責任釐清及協議賠償問題,否則事後都可能被追究肇事逃逸責任開立告發單罰鍰,不可不慎。另呼籲民眾行車請注意車前狀況及安全,並請遵守交通規則,避免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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