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不停讓行人執法專案」吉安警持續進行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吉安報導

全國各警察機關自112年5月起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執行「全國同步擴大取締路口不停讓行人執法專案勤務」,取締著重在於行人路權相關之違規,其中「路口不停讓行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及48條第2、3項)態樣主要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罰鍰從112年3月31日起調整為最高罰新臺幣3,600元後,預計將於7月再行調整為6,000元。
但「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行人應如何通過、駕駛人應如何注意呢?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表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共有3種無行人穿越道交岔路口型態,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而在「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至於「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為使用路人能更清楚法律規定,特製作範例圖示供鄉親參考。
交通部已在112年4月18日召開「研商內政部警政署提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及第48條第2項有關汽機車不停讓行人違規取締認定標準會議」中決議,未來行人站立於路邊尚未進入行穿線範圍,距離行穿線邊緣1公尺範圍內,汽機車行近行穿線即應依規定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如未立即暫停,此汽車之前懸或機車之前輪再進入行穿線範圍內,即應舉發。另行人已進入行穿線範圍內,不論行人位於車輛之近端或遠端,汽機車均應立即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如未立即暫停,該汽車之前懸或機車之前輪再進入行穿線範圍內,即應舉發。
吉安警分局即時將最新交通法律規定以各式管道宣導鄉親周知,並呼籲大家修法將越來越嚴謹,請用路人務必注意,以提升用路安全,避免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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