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繼承取得土地適用優惠稅率 應重新提出申請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黃小姐來電詢問,最近繼承取得父親的土地,父親原所有的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是否仍需重新提出申請?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繼承移轉致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如果新土地所有權人,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者,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說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要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出租、營業等使用外,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因此,黃小姐繼承的土地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應主動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須在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民眾可多加利用網路線上申辦(https://www.hltb.gov.tw)或透過電話申請;如尚有地價稅法令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82至187洽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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