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必須持續設有戶籍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之一,必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此地「辦竣戶籍登記」;而所謂「辦竣戶籍登記」是指在此自用住宅用地上「持續」設有戶籍登記而言,戶籍遷離,就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民眾常因不同需要而將戶籍多次遷出遷入,此種情形自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為讓民眾更加了解,特舉例說明如下:土地所有權人A君及妻子、父母原設籍在已核准的自用住宅用地,近日因故將戶籍全部遷出此址,所以,依規定就無法適用2‰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將被改按10‰至55‰的一般用地累進稅率核課地價稅,稅負相差至少4倍以上。縱使之後又再度遷入戶籍及遷出戶籍,如果沒有依稅法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自第一次戶籍遷出時即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原先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民眾,如有戶籍遷移需要時,請至少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位戶籍勿遷出,若有戶籍全數遷出之後再遷入情形,也請儘速重新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可利用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22、251、25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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