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常有民眾於地政事務所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後,誤以為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會一併更改,而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才發現納稅人仍為被繼承人。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房屋繼承案件時,如為已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事宜,稅務局將依地政通報資料辦理名義變更;如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須辦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繼承人應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 、戶籍資料、繼承人之雙證件影本等文件,如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稅務疑義,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9;玉里分局03-8882047轉231、212、21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