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向法院標購房地產 請記得但要申報契稅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屬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執行拍賣的地方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會函請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算土地增值稅及查詢欠繳的地價稅,並代為扣繳。拍定人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直接持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可。
稅務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若取得的是「房屋」,依契稅條例規定,也是買賣的一種,就必須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妥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未依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提醒民眾特別注意申報期限,別讓荷包失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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