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房屋拆除後應註銷房屋稅籍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為了請領補助申請財產總歸戶財產清單時,才發現名下尚有已拆除的不存在的房屋,急忙即申請註銷稅籍,但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導致要申請的各項福利補助資格不符,因而影響民眾之權益。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當月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則應自申報日當月起停徵房屋稅,若申請人檢附花蓮縣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等相關資料,則依據所載拆除日期,准予溯及至實際拆除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房屋拆除,應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維護自身權益。若尚有其他房屋稅疑義,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3至239;玉里分局03-8882047轉212、21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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