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且不以債務人戶籍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為限。
稅務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之受理作業為全臺跨區連線服務,民眾可就近向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或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查調,隨到隨辦,即時發證,省時便捷免奔波。此外,基於課稅資料安全考量,籲請委託他人申請者,除應檢附法院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或其他具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外,並須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授權書或委任書。
稅務局同時指出,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每一項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年度以上之財產或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為方便民眾繳納規費,得以現金繳納或以臺灣Pay支付繳納。
民眾如對上述服務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 168至1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