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宗教不動產暫行條例限期2年 請宗教團體儘早提出申請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為解決宗教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去(111)年公布的暫行條例,明定宗教團體在條例施行前取得的不動產,因故以牧師、住持、教友、信徒等自然人名義登記者,於明(113)年6月11日前可提出所有權歸屬審認申請,以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不會被任意處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全宗教財產不淪為私人所有,「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透過較簡便的行政程序,對無私權糾紛的宗教不動產進行權利歸屬審認。宗教團體只需於申請時提供登記名義人同意及購買(受贈)不動產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民政主管機關審認後,即可由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至宗教團體名下;另如耕地等不能更名者,則協助辦理限制登記,以保障施行期間內不會被變賣。
稅務局說明,有關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地方稅減免規定如下:一、此類案件無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二、地價稅: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的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的寺廟、教堂等用地,可於當年9月22日前申請減免地價稅。三、房屋稅: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如對上述地方稅減免規定事項有其他疑義,可利用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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