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拍定人如果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取得法拍土地,將以此價額為其申報移轉現值,即使同年度再次移轉,因有土地漲價數額,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法院拍賣移轉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其申報移轉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但如果土地拍定價額比公告土地現值還低,則以拍定價額為其申報移轉現值。舉例說明,民眾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拍定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元,拍定價每平方公尺80元,則應以其拍定價每平方公尺80元為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因此經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如拍定價額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於同一年度再行移轉,仍會有土地漲價數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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