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農舍或農業設施 按實際使用情形免徵房屋稅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此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不論農舍或農業用房屋皆屬於房屋稅課稅範圍,仍應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徵免房屋稅。
此局說明,農舍或農業設施使用情形,若符合專供飼養禽畜房屋、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或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等使用,可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不過,農舍或是農業用房屋供營業、住家使用或空置時,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房屋若有符合上述免徵規定者,請在減免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超過30日才提出申請者,自申請當月份起減免。
民眾如有房屋稅方面疑義,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03-8226121轉232-237、分局(03)888-2047轉212-21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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