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餐廳、小吃部附設卡拉OK設備供用餐顧客歡唱,雖未額外收取費用,仍屬於娛樂稅課徵的範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說明,餐廳、小吃部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業者雖然未針對卡拉OK部分另外向顧客收費,但附設卡拉OK的目的,係為招攬生意,吸引顧客上門消費,增加收入,歡唱的費用實已內含於餐飲費中,餐飲業者仍應依法代徵繳納娛樂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業者,若有提供上述娛樂設施,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對於娛樂稅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