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兩屋打通合併使用 可認定為一處適用自住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民眾來電詢問將其相鄰的兩棟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但只設戶籍在其中一戶,請問兩屋所坐落的基地是否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土地上房屋若無人設立戶籍,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若相鄰的兩屋已打通合併使用,且其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或夫、妻各別所有,並同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要件,例如無出租或營業使用等,雖僅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則這兩棟打通的房屋可認定為「一處 」,其所坐落的基地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如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件者,請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民眾如有地價稅疑義,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03-8882860分機222、251、25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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