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如申報時未註明,可於繳納期限內補行申請。
稅務局說明,土地增值稅之一般用地稅率係以累進稅率20%至40%課徵,惟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享有合法節稅。土地所有權人因買賣移轉土地,原以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事後如欲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可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檢具申請書、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