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針對尚未繳納今(112)年4月份開徵的使用牌照稅款發送簡訊通知,提醒民眾儘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如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需補繳本稅外,還會再被處1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舉例說明,張先生名下有一輛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11,230元,因112年未依限繳納,在當年度滯納期滿(6月1日)後同年9月10日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規定除應補繳當年度使用牌照稅11,230元外,另按補繳稅額再處1倍以下罰鍰。因此,稅務局提醒,若您的愛車尚未繳稅,請儘速向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並繳納,以免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稅務局表示,民眾如需納保官協助,可透過書面、傳真、網路、電話、視訊等多項管道提出申請,另外稅務局資訊網站(https://www.hltb.gov.tw)亦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及宣導短片,供民眾查詢相關資訊,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59或納保專線電話03-8233188、8882247,稅務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