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長照機構受贈土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鼓勵廣設長照機構以健全服務體系,財政部已將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醫療、衛生、學校及長照服務機構等財團法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的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等3類長照機構,納入土地稅法第28條之1所稱之「社會福利事業」,其受贈之土地,得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稅務局說明,私人捐贈長照機構之土地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稅務局表示,每年會針對社會福利事業受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辦理清查作業,不符規定者,例如未將土地收益全部用於事業且變更原核准免徵之要件,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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