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建案接待中心及樣品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設公司為銷售房屋而搭建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立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此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或接待中心等建物,都應於建造完成後30日內,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課稅現值計算方式與一般建築物相同,依其建築面積、構造、高度及總層數等評定房屋現值,又因供銷售房屋使用,所以應按月依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日後拆除也應立即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才可停止課徵房屋稅。

民眾尚有房屋稅疑義,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 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9、玉里分局03-8882860轉 212至21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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