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成功報導
案件發生時間為112年10月12日16時許,在臺東縣成功鎮和平路50-1號發生一件A3車禍,有民眾表示其停放在事故地點旁之自小客車遭農用曳引機撞擊,經查此農用曳引機當時並無懸掛車牌,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二) 同條第2項規定,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並沒入之。」等規定沒入。
成功警分局就違規情節舉發移送公路主管機關依權責卓處,如違規行為人對違規事實有疑義,仍得向公路主管機關(臺東監理站)陳述意見(申訴),保障救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