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繳款書經大廈管理員簽收屬合法送達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所簽收的繳納稅捐文書,有送達效力,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務局說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繳款書郵寄至納稅義務人的住居所,如納稅義務人本人未親領時,可將繳款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如大樓管理員)代為簽收,即發生送達效力,因此繳款書經大樓管理人簽收即屬合法送達。至於此管理員忘記或延遲轉交給納稅義務人,並不影響繳款書合法送達之效力,且若逾期未繳納,仍會被加徵滯納金,逾30日後仍未繳納,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請多加留意各稅的開徵期間;如有地方稅部分疑義,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03-8226121轉232-237、分局(03)888-2047轉212-21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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