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提醒向法院標購房屋 記得申報繳納契稅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的房屋仍屬於買賣行為之一種,拍定人(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妥契稅申報書,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指出,不動產移轉應課徵契稅,一般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如標購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以評定標準價格為申報契稅之契價,當其標購價格低於房屋標準價格時,則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為契價核課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37、13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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