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據民眾反映,日前有鄉鎮市區辦理工程施作時,逕行實施道路全封閉,造成用路人不便,引發民怨。為此,花蓮縣道安會報特別於112年11月28日道安聯繫會議再次重申全縣各道路主管單位及公營事業機構等,倘有封閉道路施工需要,請確實依據「花蓮縣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作業規定」辦理。如有未依規定施作者,將依據公路法第72條規定「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1條規定「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道路;其經許可者,不得超出限制。」以及同規則第143條規定「挖掘道路,應事先向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許可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工程進行中,並應樹立警告標誌,夜間並安裝警告燈;工程完竣後,應立即撤除並將障礙物清除」,如有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及同項第6款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為落實施工單位均能確實依照規定辦理,花蓮縣政府也請全縣各鄉鎮市公所、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等道路主管機關務必確實檢視轄內道路施工狀況;亦請花蓮縣警察局加強巡視施工單位有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避免有施工廠商未依規定施工導致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