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洽詢,出售土地是先生的名義,再以太太的名義購買另一筆土地,可否申請重購退稅?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重購退稅必須買賣皆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納稅義務人。所以若是先生出售土地,再以太太名義購買土地,因為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同一人,並不符合重購退稅的法定要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政府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造成賣屋所得不夠購買新屋的價款,特別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補貼購買新屋價款的差價。因此,有換屋計畫的民眾,可事先做好相關之租稅規劃,如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慎重選擇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為自己增加一筆換屋基金。
除此之外,買屋賣屋必須在2年內完成,新購土地地價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在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度內,才能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簡言之,亦即小屋換大屋才符合申請重購退稅之要件。
民眾如尚有土地增值稅其他疑義,可利用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