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合建分屋 地主應申報繳納契稅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有民眾來電詢問,自己提供土地與建商合蓋房子,所分得的房屋,為什麼要繳納契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表示,地主提供土地與他人合建房屋,並以地主名義申請建造執照並取得使用執照,地主分配取得的房屋,實際上是地主以所持有土地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規定,地主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或代徵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指出,地主如逾期未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又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再次提醒合建分屋之地主注意,務請於領取使用執照時,依限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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