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如查無應受送達者其他處所 稅捐機關可採公示送達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戶籍經依戶籍法第5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者,因戶政事務所並非應受送達人可以收受文書送達之處所,稅捐稽徵機關無須將此稅捐稽徵文書寄送此戶政事務所。如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稅務局提醒民眾,稅捐稽徵文書以公示送達者,依規定會將保管送達的文書,公告於稅務局公佈欄及資訊網站,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稅務局領取,同時此稅捐稽徵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即發生送達效力。如逾限繳期限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因此,稅務局請民眾務必如期繳稅,才可以免除不必要的負擔。
如您有任何地方稅務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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