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債權人收受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後,如逾30日未聲請執行,此裁定則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即不得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稅務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但是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也就是說,假扣押或假處分的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上開30日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此裁定即已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債權人自不得再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稅務局貼心提醒,債權人如以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請注意執行名義的時效,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欲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 168至1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