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政府徵收或收購前,考量其土地使用受到限制,所以土地稅法明定地價稅可適用特別稅率,如符合特定要件亦可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外,統按6‰稅率課徵;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時,可申請免徵地價稅;而若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稅務局提醒,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規定,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可申請免徵地價稅。民眾持有的土地,如符合免稅規定,應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不用繳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如對前述事項仍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或總機03-8226121轉192至194號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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