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因應立法院於112年11月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12年12月6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花蓮縣警察局為讓第一線員警同仁能熟悉法令,有效保護被害人權益,除於112年12月分別至各警分局辦理第一次教育訓練,於1月25日另再召集各警分局家防官、分駐(派出)所社區家防官等婦幼專責員警,辦理研習,計有百餘名員警共同參與。
花蓮縣警察局特別邀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家庭法官陳淑媛擔任講師,陳法官就此次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重點做深入解析,包括性影像犯罪納入民事保護令範疇、同性婚姻配偶四親等內親屬亦納入家庭成員範圍及處理未同居親密關係案件時,應特別注意準用家暴法刑事程序等重點,讓參與的員警同仁深刻了解並掌握新增保障對象及受理案件應注意事項,以維護被害人權益。參與研習的同仁課後都覺得收穫滿滿,對日後處理家暴案有很大的幫助。另課程結束後警察局也立即舉辦測驗,對受測成績優良者,以行政獎勵給予鼓勵,有效提高同仁學習成效。
此次修法總計修正條文18條、增訂3條,修法重點包括「保障同性婚姻權益」、「強化性別平權意識」、「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強化再犯預防措施」等四大項,近年來社會大眾重視之「性影像犯罪」及「同婚議題」均已納入條文中,有效補足家庭暴力防治法最後一片拼圖。
就一般民眾而言,對所謂家庭暴力之概念並不清楚,實務上有不少民眾認為,只有使用暴力才算家暴案件,但如以法律面來探討,家庭成員間只要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就屬「家庭暴力」,例如「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等…」,都算是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只要足以讓被害人畏懼或痛苦之舉動或行為都可能成立。而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即屬「家庭暴力罪」;另外「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家暴案件的成因複雜,實務上,警察人員到場除了遇有家暴現行犯或違法行為,會強勢執法外,其餘家暴糾紛還是以安撫雙方情緒、避免糾紛擴大為主,特別是遇到有關子女「親權」、「探視」等議題的案件,員警更是難以有效化解。婦幼隊也特別提醒,一旦遇到上述問題,民眾可以多加利用由花蓮縣政府委託兒家協會辦理─華人共親職中心(03-8563020)、花蓮縣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03-8242139),這二個單位都能提供民眾專業而且免費的諮詢服務,透過專業輔導人員來緩衝雙方衝突、降低紛爭,和平爭取彼此及子女最大利益。家庭成員間的糾紛,切記一定要冷靜面對處理,才能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