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去(112)年一連串「Me Too」運動風潮,催生了性平三法的修正,為建立更「有效」、「友善」及「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性騷擾防治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已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部分未生效條文將於今(113)年3月8日全面實施,花蓮縣警察局從去(112)年9月起,即全面檢視、改善各分駐(派出)所隱私偵訊處所並分梯辦理員警教育訓練,強化員警對熟稔新修法令,提升案件處理的專業知能,近期更結合各中、小學性平週活動,巡迴校園宣導,期能從小扎根,建立友善性別觀念。
此次修法,增訂權勢性騷擾類型,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明確定義,並加重相關處罰;此外,為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延長性騷擾申訴時效,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而如果是雇主性騷,被害人得於離職後1年,自事件發生起10年內申訴。另外,特別強調公共場所主管機關及企業負責人防治性騷擾的責任,新法上路後,若發生性騷擾事件,必須協助被害人報案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並且要保全證據。




花蓮縣警察局表示,性平三法去(112)年8月修正通過,部分未生效條文,又於今(113)年3月8日實施,有近半年的整備時間,為了保障被害人的隱私,由婦幼警察隊派員親赴全縣67個分駐(派出)所,與所長共同會勘,就空間、軟硬體設備需求,逐一檢視受理報案處所是否符合隱私要求,對於不足之處,均積極改善。此外,為使基層端末了解新法相關規定,掌握執行重點,熟稔處理程序,強化其執法知能及提升其敏感度,已於112年10、11月起辦理分層教育訓練,由此婦幼隊幹部以走動輔導方式至轄區警分局及分駐 (派出) 所宣導,一共辦理44場,參訓人員提問踴躍、交流熱絡,近期亦將利用3月11、13、15日學科訓練時機再次宣達,加深印象。除了內部的教育訓練之外,警察局也結合教育處,利用各國中、小性平週,主動到各校宣導,開學迄今,已實施9場。
花蓮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表示,此局去(112)年全年共受理86件性騷擾(含行政申訴)案件,相較於111年32件,增加將近3倍,顯示「Me Too」運動確實喚醒了民眾的性平意識。婦幼隊進一步分析112年受理的86件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年齡以18至30歲占80%最高,女性被害人占95%;兩造關係以熟識占62%最多;案發地點以休閒娛樂場所KTV、校園、馬路占比42%最高;性騷擾事件態樣分析,以趁機親吻、擁抱或觸摸胸、臀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占57%最高。
花蓮縣警察局局長王旭昌表示,統計發現性騷擾兩造關係多為熟識,甚至可能與工作、生活有緊密連結,因此更容易導致受害者不敢求助,新法對於被害者的保護更為周延,呼籲若民眾不幸遭受性騷擾情事,都可以就近向警察機關報案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