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 土地增值稅可以減徵40% 

[東台先鋒報]記者  王凱軍/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1規定,經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除了重劃費用可以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外,還可以再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優惠。
     稅務局說明,不論是公辦或自辦重劃土地,在重劃完成後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均可減徵40%,其已支付之重劃費用亦可於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但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因繼承人並非支付重劃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其移轉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所以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不能扣除以被繼承人名義之重劃費用及減徵土地增值稅40%。
     稅務局提醒,經重劃之土地,第1次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可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提出申請減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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